•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在2004.01.21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4.01.21

  • 实施时间

    2004.03.01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与概算指标;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三)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编制并发布实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