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
- 发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 发文字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 发布日期
2003年10月09日
- 实施日期
2003年10月09日
- 时效性
已被修订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市政公用与路桥
公告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于2010年9月1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9月30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用户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确保供热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国土、财政、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所属供热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公共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供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供热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拆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并向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