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发布日期】1989-12-12
【生效日期】1989-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四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管理,发挥农村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广播电视是指县(市)、乡(镇)中由有线、无线及各种传输手段组成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网。
第三条农村广播电视的任务是:及时、准确、广泛地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农村广播电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广播电视部门的干部和职工,应加强政治学习,钻研业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成绩显著者,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应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县(市)、乡(镇)、工矿、国营农场、森工系统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
第七条本规定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广播电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