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 发文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渝府办〔2015〕12号
基本内容
渝府办〔2015〕12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安排,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主、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同时给予政策支持,引导群众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存量房屋,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
二、主要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
1.采购市场存量商品住房。主城各区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居民选择。房屋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相关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由主城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2.消化存量保障性住房。对于主城各区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满足危旧房改造群众安置需求后富余的存量住房可供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由主城各区政府参考代建价格,确定合理的购买价格。对于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的方式,在满足社会需求后供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购房价格结算以同级财政审核成本为基准,由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等部门会审确定,及时结清。财政审核成本未确定前,可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工程概算单位面积价格作为暂估价进行预结算;财政审核确定成本后,按前述程序进行结清。
(二)政府组织购买。市城乡建委(市开发办)负责指导主城各区政府搜集整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源信息(包括区位、规模、户型和价格等),并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由主城各区政府引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三、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1.主城各区政府应统筹中央、市、区财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
2.主城各区政府要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切实做好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工作。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接,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3.对于主城各区政府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的房屋,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安排给有关区政府。若前述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安排他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有关区政府核实后作挂账处理,按年度在市、区两级分成资金中逐年安排。
4.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