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公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4.06.30

  • 实施时间

    2004.07.01

基本内容

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横穿外环公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1.2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按照《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修正)

(199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

(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