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公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4.06.30
- 实施时间
2004.07.01
基本内容
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横穿外环公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1.2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按照《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修正)
(199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
(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