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发布日期】1997-09-23
【生效日期】1997-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吉林省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是指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援助本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救济的人员,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