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
2014年8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
- 颁布单位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
2014.12.01
- 实施时间
2015.01.01
基本内容
(2014年8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已经吉林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献血者、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证采供血技术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加强献血宣传,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献血工作的动员和组织,建立应急献血者队伍,将献血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保证固定、流动献血点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血液采集、使用和血液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血液调剂的管理。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献血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保障献血工作的日常和专项经费;
(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固定献血点的设置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并符合规定的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等条件;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流动献血点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区域,并为采血、取血车辆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四)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固定献血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六)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媒介和宣传栏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情况,组织开展“献血月”、“献血周”等集中献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