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创造良好政务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自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实施时间
2003年12月1
- 范围
自贡市
- 性质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创造良好政务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完善、规范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行政效率、行政结果,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行为。
未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未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未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管理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应予审批、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有明文规定不需回执的除外);
(三)对依法不予受理、许可的事项不告知其理由的;
(四)继续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无规定依据自行设立并实施许可的;
(五)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六)不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七)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