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6日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3月5日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农业部

  • 颁布时间

    1999.03.05

  • 实施时间

    1999.03.05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运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2、北纬30度、东经123度56.4分;

3、北纬29度、东经123度25.5分;

4、北纬28度、东经122度47.9分;

5、北纬27度、东经121度57.4分;

6、北纬27度、东经125度58.3分;

7、北纬28度、东经127度15.1分;

8、北纬29度、东经128度0.9分;

9、北纬30度、东经128度32.2分;

10、北纬30度40分、东经128度26.1分;

ll、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实施《中日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渔船生产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沿东、黄、渤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作业许可条件的审核,并对捕捞日志填写、收集、统计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商定的作业规模,确定当年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船数和类型,并下达给东海区、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各有关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