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在1988.12.10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1988.12.10
- 实施时间
1988.12.15
基本内容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设备管理,均应执行《条例》和本规定。
二、市工业交通各部门( 局、总公司, 下同) 、各企业,应确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和负责设备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三、市经济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经委) 主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市属企业设备大修计划;协调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推行设备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设备评价、评优、评定等级活动。
四、市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设备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设备更新改造、设备备件专业化生产以及引进设备的国产化工作。
三审批所属企业重点设备检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行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
五组织行业设备评价、评优、评定等级活动。
六组织技术信息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
五、企业应实行设备综合管理, 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将设备管理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作为企业晋级考核的一项内容。下列各项设备管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一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二设备新度系数。
三设备大修理专用基金使用率。
四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五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规定的设备管理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