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
- 发布日期
1986-02-04
- 生效日期
1986-02-04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文件来源】
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
(1986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和某些行业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矿山开采、地质勘探、海洋捕捞、盐业生产、建筑施工、装卸搬运、乡村邮递以及其他在城镇非农业人口中难以招收的工种,均可按本办法招收农民轮换制工人。
第三条农民轮换制工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应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一视同仁,但其农民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必须在劳动工资计划或上级核准的工资总额与工资含量包干以内进行。
第五条招收农民轮换制工人,要尽先从经济条件较差、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用。具体招工地区由用工单位提出,报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招工单位要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招收的人数向劳动部门交纳一次性的招工手续费。
第六条农民轮换制工人的条件:
(一)政治表现好;
(二)年龄根据工种的不同为十六周岁至三十五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有一定文化程度;
(五)家庭劳动力富余,能在用工单位坚持正常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