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经2014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4章56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发布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 类别
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3月1日
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实施办法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 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 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