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日期】1994-06-04
【生效日期】1994-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6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三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管理,保障其供养人员幸福生活和安度晚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敬老院,是指乡(镇)兴办的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体福利事业组织。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敬老院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以养为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