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于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政府第259号令修改。
《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经2018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2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14.07.09
- 修改时间
2018年2月12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2月12日
修改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修改)
将第十六条中的“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主管部门的称谓、个别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修订的规定
(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市和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除四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