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区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社区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是由吉林市人民政府于1991-04-27发布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吉林市社区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80708
- 发布文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 发布日期
1991-04-27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发布日期】1991-04-27
【生效日期】1991-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社区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1991年4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管理,推动我市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是指街(镇)、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本辖区居民和单位兴办公益事业,为居民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服务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社区服务应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民主自治,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财政、房产、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社区服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社区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