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该《规定》共17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 印发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印发时间
2015年12月15日
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第三条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