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1997.05.30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颁布时间

    1997.05.30

  • 实施时间

    1997.05.30

基本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