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在2004.07.22由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 颁布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4.07.22

  • 实施时间

    2004.07.22

基本内容

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更好地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

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保护文物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观念。

第四条 苏州市文化局 (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物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文化部门 (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