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集资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0811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发布日期】1990-12-10

【生效日期】1990-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集资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集资管理,防止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集资系指企业向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集资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面向社会发行的企业债券可在银行指定部门进行交易。企业内部债券只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准在市场流通或转让。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集资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集资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批准可进行集资。

第五条企业集资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第六条企业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凡企业一年内在企业内部向职工集资不超过十万元的,由县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在控制额度内审批,报市人民银行备案;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批,报省人民银行备案;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审批。

面向社会集资的,一律由市人民银行审核后报省人民银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