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02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1-29

【生效日期】1991-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启发公民依法履行保卫祖国以及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制、国防常识、军事训练、国防体育和形势教育等。

第四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国防教育应当坚持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民,长期坚持。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年满六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七条市和区、县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具体组织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