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 实施时间
2006年10月1日
-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引言
(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地面沉降,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定义)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下简称监测设施),是指为取得地面沉降数据而建造的下列设施:
1.监测土层形变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
2.监测地下水动态的观测井(孔)等各类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3.为保护前述设施而建造的防护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地下水回灌井和实施地下水回灌的采灌井(含井管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