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9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2010〕87号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事故报告与处理、附则6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
鲁政发〔2010〕87号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2010年9月7日
- 施行时间
2010年9月7日
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0〕8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0年9月7日
暂行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 行政区域内的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高等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学校集中、治安形势复杂、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其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