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在2002.10.27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2002年10月27日

  • 实施时间

    2002年12月01日

  • 颁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

第四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主管部门)。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房管、建工、交通、电力、旅游、商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夜景灯光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在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下列地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一)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高度为4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

(二)桥梁、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电视塔、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景点、游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长江沿岸及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

(六)按照夜景灯光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其他范围。

第八条 夜景灯光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体现夜景灯光规划内容。设置夜景灯光,应当按照夜景灯光规划进行。夜景灯光规划由市容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灯光亮化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夜景灯光规划的要求,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夜景灯光规划组织制定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条 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