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以湖北省、湖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以下称“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分为综合性的学生体育竞赛、单项性的学生体育竞赛。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 目的
加强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
- 文件类型
条例条令
- 所属地区
湖北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的运行程序,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办赛质量,推动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冠以湖北省、湖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以下称“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分为综合性的学生体育竞赛、单项性的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主办,或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共同主办,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学校承办。经主管部门授权,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可组织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条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突出教育特色,注重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通过学生体育竞赛,推动学校“阳光体育运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校课余体育训练,选拔和培养体育特色人才,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完善学校体育设施,提升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发展。
第五条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届,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举办全省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不另行安排已列入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单项比赛。根据教育部和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的竞赛安排,组织全省性的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制定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的管理。
第二章 竞赛项目
第七条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项目设置,按照基础性强、普及面广、易于开展、具有传统性的原则确定,与全国大、中学生体育竞赛所设置的竞赛项目相衔接。
第八条全省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设田径、游泳、球类、武术、跆拳道、体操、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棋牌等项目。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2项。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设田径、游泳、球类、武术、健美操、艺术体操、棋牌等项目。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8项。
第九条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由主办单位确定,单项体育竞赛项目由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拟定,并报主管部门审定。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确定,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确定,全省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的项目,由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章竞赛申办
第十条申请承办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办地应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发达的城市;
(二)有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场馆设施及其它相关条件;
(三)除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外,有足够的经费来源,能保证竞赛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承办地学校的体育师资整体水平较高,具备承担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五)有承办体育竞赛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设施;
(六)遵循主办单位的规定,保证完成竞赛筹备、举办和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