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的决议

2006年6月2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的决议

  • 颁布单位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06.06.21

  • 实施时间

    2006.06.21

基本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把构建和谐社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落实。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社区意识,动员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支持、参与社区建设,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推进社区建设提供政策、财力和工作上的支持,巩固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权,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权,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有效对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要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居民自治制度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切实建立“责、权、利”相统一,“人、财、物”相配套的工作机制,保障社区工作的健康运行。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吸引更多的热爱社区工作的高素质人才投身社区建设,促进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育和发展。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保险等福利待遇,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当增长。要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服务作用,为开展社区工作创造条件。

四、加大投入,为社区建设提供保障。要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配置,科学设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筹兼顾,差别配置。要高度重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老城区要加大投入,重点扶持;新建住宅小区和实施旧城改造工程时,应当将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列入公共服务性配套设施,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要把涉农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切实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社区建设财力投入体系,探索政府投入与民间投入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会事业投入和发展机制,为促进社区建设提供保障。

五、拓展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满足居民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继续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安全服务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不断改进社区公共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六、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全市加强城市建设的工作重点,针对社区建设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监督,督促和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促进社区建设,共建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