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在1997.09.04由人事部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
人事部
- 颁布时间
1997.09.04
- 实施时间
1997.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人事统计工作,保障人事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人事统计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事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人事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人事管理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事统计范围包括:公务员统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统计;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国有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情况统计;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人才市场和人才情况统计;不定期的专题统计等。
第四条 人事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人事部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人事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人事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的人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专职或兼职人事统计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和下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各人事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人事统计工作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人事统计工作责任制,依据人事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人事统计资料,按时完成人事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根据人事统计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展人事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逐步完善人事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人事统计的实用性、科学性、时效性;有计划地进行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 人事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人事部负责制定国家人事统计报表制度,确定统一的人事统计标准,保证人事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的调查范围清楚,统计口径一致,指标涵义明确,计算方法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符合标准,表式设计规范,报送期限明确。
各地区、各部门在保证国家人事统计调查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人事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依据调查内容不同,制定调查项目计划并分别报政府人事部门或统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人事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八条 人事统计要改进调查方法,应形成以定期的全面统计为基础,不定期的专题调查、抽样调查为主体,科学推算为补充的调查体系。
第九条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提供和公布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统计资料,由人事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