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引言
  • 4.具体内容
  • 5.参考资料

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政府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20日印发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1]52号

  • 发布时间

    2001-08-20

  • 生效时间

    2001-08-20

引言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1〕52号)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以后,我省旅游产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对外开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产业体系基本建立,旅游产业的支柱地位已初步确立,为加快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目前(2001年)我省的旅游产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旅游产业在率先实现现代化、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文化大省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旅游经济强省。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内容

一、加强规划,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科学制定旅游发展规划。通过对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批。在制定《浙江省“十五”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邀请国内外专家编制《浙江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地区间协作配合,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快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制定工作。各地制订的规划要与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2.合理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按照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开发、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旅游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旅游总体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旅游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策划水平,克服我省旅游产品“低、小、散、弱”问题,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积极引导,多方筹措,加大旅游产业的投入力度

3.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省政府2001-2002年每年再安排风景旅游专项资金5000万元(其中风景区建设资金3000万元,旅游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风景区的建设和贴息、旅游精品项目的贷款贴息、扶持精品旅游线路的开发、公益性旅游项目的建设、旅游商品开发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旅游发展需要,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4.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对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形式,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产业。要重点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重点项目和相关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

5.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成长性高的优势骨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持并鼓励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企业、大集体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选择部分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建设计划,积极争取国债的支持。组建投资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探索旅游产业新的融资方式。

6.积极引进外资。利用我国加入WTO的契机,进一步扩大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吸引外资投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采取BOT等方式。鼓励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和运输企业。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基础上,鼓励利用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

三、加快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

7.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培育旅游精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风景旅游资源,在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加大开发和整合力度,创建若干规模大、品位高、特色突出、配套完善的世界级、国家级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支持西湖、普陀山、雁荡山、江南古镇等景区、景点申报世界遗产。发挥现有著名景区和线路的品牌效应,丰富文化内涵,进一步塑造浙江特色的旅游精品。开发融各类特色专业市场与区域特色经济于一体的旅游产品,培育以高科技为内涵的现代农业、工业、教育等旅游项目,树立浙江旅游品牌。

8.加快旅游开发区建设。加快旅游度假区的建设步伐,对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实行与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同的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规划为生态旅游示范区,在旅游资源丰富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山区、海岛旅游扶贫试验区,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9.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的政策扶持力度。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评估确认价的80%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可在5年内缴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经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项目,可免缴土地定金。对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预留地,可一次征用、分期出让,并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省内外经济主体兼并各类旅游企业,可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投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30年使用期,并免缴土地使用金。

10.大力发展旅游商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

四、加大宣言促销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