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 通过时间
2015年8月25日
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市改革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省委“发挥五大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战略安排,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民意优先,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点围绕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协同联动,攻坚克难,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推动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为我市全面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方面迈出坚实步伐。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2015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主动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促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优化政府服务、行政执法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在全面落实国务院“五个再砍掉一批”决策部署的同时,再取消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清理、取消、调整规范现有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构建集审批、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便民服务体系,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监管搭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衔接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再取消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彻底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市政府已经取消并转为日常管理后仍以审批方式管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梳理市政府部门责任事项,建立与行政职权一一对应的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督促指导县(市、区)加快推进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加强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防止和纠正变相审批、明放暗不放等行为。
(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全面清理投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摸清底数,提出清理意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前置中介服务,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完善重大项目领办和代办制度,对重大项目实施领办制度,尽快完善项目土地、规划、环评等项目前期手续,理顺审批要件,提高审批速度;探索建立代办制度,组织成立代办机构,为项目提供审批环节全流程服务。按照国家要求和建设标准,完成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推进网上并联审批。探索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模式,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各项报建手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简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减少环节,优化流程,缩短时限,解决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
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目录,及时做好清理取消工作。我省各级政府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一律取消。认真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职业资格设置管理和职业技能开发相关规定、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要求。强化职业资格实施监管,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制度,切实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的问题。
(四)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未经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按照省政府清理整合和规范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市本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收费,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对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分别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指导和督促市、区批准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收费监督检查,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深化“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公开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落实国家建设小微企业名录有关要求,加快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快建立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有序共享。落实《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4〕46号),制定出台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六)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相关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