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述
  • 4.主要职责

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种类

    地方性法规

  • 施行

    2014年1月1日

概述

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于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位于东经132°22′41″-134°10′24″,北纬46°30′10″-47°22′17″范围内,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农垦总局是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等日常工作,行使保护区内资源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保护区发展建设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物物种的调查监测及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

(五)负责保护区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

(六)负责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

(七)管理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第七条保护区的建设规划应当纳入省和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省农垦总局应当组织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当根据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需要,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景观相协调的原则,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和听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项目可能造成的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