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提升我省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地点
云南省
- 执行时间
2015年1月10日
- 目的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和方向:
(一)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原特色农业等;
(二)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云南省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高原特色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相关管理工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银行等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后补助,主要用于以下四种补助类型:
(一)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二)科技贷款补助: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中间费用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风险补助、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助;
(三)科技贷款担保补助: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补助、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助;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
第二章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股权投资后,可申请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一)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和孵化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投经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