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

2019年10月19年,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以川办发〔2019〕58号印发《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

  • 印发机关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 文号

    川办发〔2019〕58号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2019年10月19日

  • 施行时间

    2019-10-21

基本内容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利转化运用激励机制,推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促进专利技术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四川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激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资金由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三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坚持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和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创新创业奖不超过30项,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及奖金。

优先推荐获得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专利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当年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可按特等奖给予激励;当年获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可按一等奖给予激励;当年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可按二等奖给予激励。

激励资金70%以上用于激励职务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获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委托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人员共同组成,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省直有关部门、学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推荐出拟获奖专利,对拟推荐评选一等奖以上的专利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评委会议评选出获奖专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审批、授奖。

第八条 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利实施项目单位均可申报,并由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在川央企、省级行业协会、省级企业科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机构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推荐。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专利权状态稳定。在申报之日前,申报项目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权属明确,专利权法律状态稳定。属国防专利的须提供脱密的国防专利证书。

(二)专利创造水平高。发明创造水平高,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促进本领域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三)专利实施效益好。属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特别是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项目,已经在四川省境内实施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质量高,申报项目的专利权采取了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

(一)失效专利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