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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内容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6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8-09

【生效日期】1996-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1996年8月9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修订1996年12月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建设,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以及城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的主管机关。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处理,并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经常性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