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布信息
  • 4.条例全文
  • 4.1.目录
  • 4.2.第一章 总则
  • 4.3.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 4.4.第三章 森林保护
  • 4.5.第四章 植树造林
  • 4.6.第五章 森林采伐
  • 4.7.第六章 法律责任
  • 5.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278号

  • 发布时间

    2000年1月29日

  • 实施时间

    2000年1月29日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