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