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25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以川机管发〔2014〕91号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项目确立、项目实施、节能量基准确定、节能服务公司资质、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三方)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20条,由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3部门
- 文号
川机管发〔2014〕91号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2014年12月25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1月1日
通知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机管发〔2014〕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0〕80号)和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5日
暂行办法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设〔2010〕249号)和 四川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 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确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节能改造范围、服务内容、节能技术、投资额度、施工工期、投资回收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以及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节能管理内容,并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必须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采取节能量承包型、节能效益保障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长期托管型等形式。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应重点考虑技术方案可行性、节能效果、资金保障、收益分成及期限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