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重建的意见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成都视察抗震救灾时作出的“用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抓好抗震救灾的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提出以下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意见
- 目标
群众满意
- 补助对象
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 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基本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一、目标和原则
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居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人与自然和谐相融、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灾后农村住房的重建任务,2010年底前确保完成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任务。
(一)坚持城乡统筹。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用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坚持“三化联动”,推动“三个集中”,深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二)坚持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灾后住房重建的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充分调动群众建设新家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坚持规划先行。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
(四)坚持节约用地。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把保护自然资源、农户重建和恢复发展龙门山旅游业结合起来,发展特色经济。
(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和政策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动员和激励社会力量,吸引多渠道资金投入农村灾后重建。
二、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内“5·12”地震后,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住房灾毁不能居住(灭失、倒塌、严重损坏)的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确定。
(二)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市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2000元;困难农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农户家庭人数、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
在此基础上,对不需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和通过投亲靠友解决过渡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自建过渡安置房的资金补助。确因地质灾害隐患须避让搬迁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重建方式
在中央和省、市政府住房重建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理,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按规划加快农村受灾群众灾毁住房重建。
(一)符合规划原址重建。灾毁住房农户原宅基地点位符合灾后重建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按照规划集中自建。按照已审定的农村重建规划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可以组织受灾农户将原分散居住的灾毁房屋宅基地按“拆院并院”的方式,集中规划重建。按照集中规划的布点,可由灾毁住房农户自建或与他人合作建设。集中自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按人均不大于30平方米划定(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人以上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按相关规定配置,由当地政府或“拆院并院”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按“拆院并院”补助的标准对集中居住的农户给予补偿。
(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对灾毁住房农户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每户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分配,每户应按政府给予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等额交纳建房费。不足部分的建房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统一建设实施主体通过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集。实施主体可以是当地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引进社会资金按“拆院并院”的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