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205
【发布文号】合政[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01-04
【生效日期】1993-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3〕2号)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城市建设资金,根据皖政字(19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可实行使用权出让,也可以实行有偿划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者,除通过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全部实行有偿划拨。
军事设施、洗车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用房、体育场、垃圾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解困房、个人集资建住宅房和党政群机关、大中小学校非营业性使用国有土地免交划拨费。
企业兼并转移划拨土地作用权必须办理划拨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缴纳5-10%的划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