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工作。市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级次通过预算安排并予以保障。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以及项目资金安排等情况。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审查、施工进度、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不定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稽查范围、稽查重点和稽查项目,委托稽查机构,印发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实施内业稽查。稽查机构听取被稽查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预决算审查资料及工程建设资料等,质询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
(三)开展外业稽查。稽查机构实地勘察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施工进度,抽验项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随机走访农户,听取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四)反馈稽查意见。稽查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稽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提出稽查意见,并将稽查意见与被稽查单位沟通后,由被稽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字)确认。
(五)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认真编制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稽查报告包括:稽查概况、稽查内容、稽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或处理意见,其他事项说明和需要的文件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