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经2002年5月14日第45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系,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房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 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受学校委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挂靠在房地产管理部,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 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应为北京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才;
2.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申请人可申请的教师公寓户型标准为:
1.三居室: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职务;
2.两居室: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
3.标准间、一居室: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
4.2人一间标准间:初级职称或科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本人向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无房证明材料。
第七条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房地产管理部网页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协议。如有异议,由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教师公寓租期参照人事聘用期限,但累计不应超过五年。五年后确需继续租住,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