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在1994.10.11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新工时制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实行调解和仲裁制度。
第六条 劳动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并具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凡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小组的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以下统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