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管理办法
  • 4.1.第一章 总 则
  • 4.2.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 4.3.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 4.4.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公布
  • 4.5.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4.6.第六章 附 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经2014年9月29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公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6章2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1日公布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文号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0号

  • 类别

    部门规章

  •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9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2月1日

基本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0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9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勇

2014年12月19日

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技术装备,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统计工作,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