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文件文号
  • 3.文件正文

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文号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6]综449号

【发布日期】1986-10-29

【生效日期】1986-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29日厦府〔1986〕综449号

文件正文

一、为加快我市技术进步的步伐,加强技术开发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技术开发的内容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

新产品开发指试制本市范围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或技术特征上有显著改进或提高的产品(不包括新的花色品种);参照国外先进技术、产品或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新产品开发工作应根据生产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科研,经过小型试验(或单机制造)、中间试验(或工作性试验)等必须的完善过程,达到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为批量生产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参数。

新技术推广指推广应用对改变行业面貌有较大推动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带有方向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掌握引进技术的原理和技术诀窍,生产出达到规定标准的产品;对引进关键设备的翻版、仿制,以及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在掌握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基础上发展创新,推出有自己特色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或新技术。

技术开发计划

三、技术开发计划要严格制定,分级管理。

企业的技术开发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和管理,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几个企业、几个行业的,由为主企业负责上报主管部门,主管公司(局)或市经委会同各有关企业编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