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1]22号
【发布日期】1991-03-18
【生效日期】1991-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办(1991)22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货主利益,根据国家和省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型货车是指载重量一吨(含一吨)以下的载货汽车(不含简易机动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小型货车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小型货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营者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单位购车必须持所属主管部门证明,个人购车须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证明,向所在区、县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运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运力投放额度及社会需求,对其经营范围和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运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给予批准购车。车辆购置后,凭购车批准证明和发票,到原审批的运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部门核发车牌。
(二)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凭证照,到原审批的运管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方可从事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