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附:第二次修订本
1996年10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订本
- 颁布时间
2004年07月07日
- 实施时间
2004年07月07日
- 颁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基本内容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6年10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
(1996年10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提高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安全检查技术、防盗报警、出入口防护及控制、电视防范监控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保卫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城市居民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农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