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2008年5月30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公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2条,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布时间
2008年5月30日
简述
2008年5月30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公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妥善解决新录用 公务员等人员的居住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称各单位)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周转住房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统一组织建设或改造;
(二)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或对筒子楼、招待所等进行改造时予以适当安排;
(三)通过市场统一购买或租赁;
(四)其他方式。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建设规划,确定周转住房的建设地点及规模。周转住房建设项目按现行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所需建设资金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周转住房以单间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一室一厅的成套户型。单间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成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配套建设相关公用生活服务设施。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实行集中管理。各单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周转住房,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第七条 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调配使用。
委托各单位管理的周转住房,适度优先考虑本单位的需求,并将一定数量的房源交主管部门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委托管理的周转住房租住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周转住房主要面向新录用公务员出租,适当兼顾外地调京干部和军队转业人员。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