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引言
  • 4.具体内容
  • 5.参考资料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发布日期为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引言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具体内容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依政策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人员,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级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本级政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协调、指导、指定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办理。

(四)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针对复查、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行政处分等建议。

第五条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复查)意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复查、复核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作出的,由该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复查(复核)。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作出的,由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本级政府或其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省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由省政府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