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0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7
【生效日期】1986-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特对选民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和学生,均参加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城市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分驻在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参加驻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二)户口在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县的选民登记,市辖区不予登记。
(三)外地驻当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参加当地选举的,可持其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证明,予以登记。
(四)当地组织派往外地或外地派进当地工作、学习、培训的人员,可以就地登记参加选举,但应通知其原选区。
对集体外出人数较多的,受选区委托,派出单位可以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学校代课教师,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学校所属的选区登记。
(六)退休、离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或在所属管理单位选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