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35号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2003-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沪府发〔2003〕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有效地整合黄浦江两岸现有资源,形成良性循环的滚动开发机制,克服两岸开发建设中存在的动迁成本高、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量大的困难,现提出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开发,严格规划控制。凡规划方案未批准、规划参数未公布的地块,不得启动项目建设。要集中力量推进北外滩―上海船厂、十六铺―东昌路地区、杨浦大桥地区、南浦大桥地区等四个重点区域开发。
二、根据黄浦江两岸的总体规划,遵循投资与收益平衡的原则。要按项目的性质、规划,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合理组合成项目开发单元,作为明确开发责任主体的最小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发单元内,要通过环境建设等非经营性项目的优先或同步建设,提高经营性项目的开发收益,实现项目开发单元的投融资平衡。
三、遵循责权利一致、沿江开发与腹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沿江各区政府为主,按照规划要求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黄浦江两岸的开发工作。
沿江各区政府要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开发单元,经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浦江办”)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综合平衡并由市浦江办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