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13.01.21
- 实施时间
2013.03.01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
本办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向社会普及循环经济相关知识,引导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和推广。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尽可能使用和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