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是一则文件,为规范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以下简称“遥感督察”),提高城乡规划督察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2014年5月4日
- 发布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以下简称“遥感督察”),提高城乡规划督察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遥感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遥感督察,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分类处理、层级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开展遥感督察,应当将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中的以下强制性内容作为监控重点:
(一)规划期限内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重大功能分区实施情况;
(三)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遥感督察工作。
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员办”)负责遥感督察的组织、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并委托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发展院”)承担技术服务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遥感督察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遥感督察发现的疑似违反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图斑(以下简称“疑似图斑”),依法查处图斑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
派驻市、县(市)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应当参加遥感督察联席会议,会同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疑似图斑,就选取严重违反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图斑(以下简称“重点图斑”)提出建议,就有关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发出督察文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条遥感督察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一)收集资料阶段:采集有关市、县(市)的遥感数据、规划基础资料和地理信息资料;
(二)提取图斑阶段:利用遥感监测系统,对比分析基期与即期遥感数据,提取变化图斑;
(三)分析图斑阶段:对比规划数据,分析变化图斑基本信息,筛选疑似图斑;
(四)核实图斑阶段:核实疑似图斑涉及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确定重点图斑;
(五)处理图斑阶段:依法查处图斑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突出查处重点图斑涉及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要求,及时提供依法审批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重要专项规划以及基础地形图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