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发布
  • 4.文件全文

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要求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

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要求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要求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

  • 颁布时间

    2014年4月11日

  •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文件发布

各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事故预防和抗风险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交运发〔2014〕57号),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省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新机制建立工作。

文件全文

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推进“平安交通”建设的新形势下,建立保险新机制,有利于发挥道路运输企业和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调动运输企业主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效解决当前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预防机制缺失、重特大事故保障能力不足、保险产品服务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从而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做好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也是政府转变职能、推进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落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经营者积极参与,促进保险新机制工作有序深入地开展。

二、遵循承运人责任险新机制建立的基本原则

建立保险新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行业协会、保险机构、运输企业按照保险新机制的发展方向,探索、实践先进的保险形式,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动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

2.平等协商,合作共赢。充分认识运输与保险两个行业不同的特点和利益诉求,着眼双方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发展,坚持平等协商,实现合作共赢,为建立保险新机制奠定良好的合作基础。

3.示范引领,稳步推进。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以市场比较优势的组织模式和保险产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全行业广大运输经营者积极参与。

三、明确承运人责任险新机制建立的主要内容

建立保险新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推广符合保险新机制要求的保险产品。道路运输协会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商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计符合规范和保险新机制要求的保险产品,使保险保障基于承运旅客、危险货物全过程的运输合同责任,即无论承运人对发生事故有无过失,保险公司均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也能体现保险新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各级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协会要加强宣传和指导,引导运输经营者自觉购买符合规范和保险新机制要求的保险产品。

2.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与有关保险公司合作,以协议约定的形式,从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中依法合规提取事故预防资金,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主要用于企业安全评估、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动态监控系统的维护、接驳运输的组织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先进企业、优秀驾驶员表彰奖励等。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确保事故预防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3.建立重特大事故救助机制。与有关保险公司合作,以协议约定的形式,从承运人责任保险费收入中建立重特大事故救助资金,用于对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超限额赔付,进一步增强运输企业抵御重大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建立安全激励机制。实行费率浮动的保险方案,使安全管理水平高、事故赔付率低的运输企业享受更低的保险费率,促进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建立理赔纠纷调解机制。由行业协会会同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运输、法律、医学、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下,调解保险事故理赔纠纷,维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建立保险双向评价机制。由行业协会会同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有关运输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开展双向评价,根据保险公司诚信履约和服务状况的评价,通过相应的奖罚措施,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对运输企业规范投保与安全状况的评价,通过实行费率浮动,促进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